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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作者:苏州百汇乐贸易有限公司    发布于:2012/7/24 13:22:22   


 

各市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人事局),市各委办局(公司),各有关单位:

   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12220号)精神,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,从201261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。现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

1.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。苏州市区、常熟市、张家港市、昆山市、吴江市、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,由原1140/月调整为1370/月。

2.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苏州市区、常熟市、张家港市、昆山市、吴江市、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,由原9.2/小时调整11.5/时。

二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

1.加班加点的工资;

2.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
3.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
三、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
四、各地、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,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;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,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

抄送: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,市委办公室、市人大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、市政协办公室,市发改委、经信委、法制办、总工会、工商联。